第一条:为推动天津市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的开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科学仪器的利用率,避免、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引进,根据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建立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协作共用网),并设立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了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体现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
1、 政府专项拨款;
2、 社会赞助。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协作共用网网员单位与机组的奖励和科研项目测试补贴以及协作共用网的宣传费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接受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管委会筹措,并负责审定批准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评议使用效果。
第七条: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运行管理、年度使用计划制定、信息统计汇总并组织实施使用专项资金对入网单位和机组的奖励和对科研项目的测试补贴及协作共用网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八条: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根据《入网仪器绩效考核及科研项目测试补贴暂行办法》,负责对入网仪器进行技术水平与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负责对科研项目使用协作共用网仪器效果进行评估。
第九条:入网仪器机组需按时提供的资料:
1、 《委托测试登记表》并与测试发票复印件一一对应。
2、 《入网仪器季报表》。
3、 入网仪器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条:使用协作共用网仪器的单位须提供资料:
1、科研项目任务书。
2、测试发票复印件。
3、对该科研项目使用协作共用网仪器作用的自我评估。
第十一条:办公室常年受理申请,负责对申请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同时受理使用协作共用网仪器单位的投诉。
第十二条:协作共用网入网单位和机组的年度奖励方案和科研项目年度测试补贴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管委会主任签字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