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分析测试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Tian Jin Association for Instrumental Analysis(缩写TJ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天津市从事分析测试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具有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天津市从事分析测试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生产销售维修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进天津分析测试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为实现天津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作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对伪科学。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科协、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理化分析中心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天津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 组织举办各种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新技术报告会、展览会、技术 交流会、技术座谈会、学术年会。 (三) 举办各种分析测试专业的培训班、辅导班。 (四) 编辑期刊、通讯、简报、推荐分析测试新书。 (五) 开展仪器协作共用,促进科学仪器开发,组织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 (六) 开展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组织会员承接分析测试任务。 (七)调剂仪器、化学试剂供需要求,搞好人才交流;设立本会人才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 从事分析测试专业的相关工作; (四) 在分析测试行业有一定影响,热心参加本会活动。 (五)从事分析测试专业的教学、科研、生产、经销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本会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惠、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并经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6人,秘书长1人;罢免理事长、副理 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参加本会工作;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的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市科协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局和市科协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2003年 月 日在本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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